学校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制度文件» 正文

机关党委委员会议事规则

作者:郑环环 | 发布日期:2019-06-21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促进机关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北京建筑大学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委应当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加强政治建设,自觉贯彻群众路线,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机关工作并以此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服务全校师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条  机关党委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是机关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讨论决定有关机关发展、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并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机关党委委员。

第四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议事范围

第五条  机关党委委员会主要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文件和重要决定、指示精神。

(二)根据党章规定,讨论决定召开机关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决定增补机关党委委员。

(三)推选出席学校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四)研究讨论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五)讨论决定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群团工作和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讨论决定党支部的设置、换届和调整。

(七)审批党员发展、转正。

(八)讨论决定机关党委重要规章制度。

(九)研究讨论推荐科级干部的人选。

(十)研究讨论机关教职工考核、聘任、评优授奖等。

(十一)其他需要由机关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会议召开和议题

第六条  党委会的召开:

(一)机关党委委员会主持机关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机关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二)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公务活动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性、紧急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可由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临时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四)会议参加人员为机关党委委员,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党委书记可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五)会议必须有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

第七条  党委会议题的确定:

(一)议题由机关党委委员提出建议,书记或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重要议题会前应在相关领导干部、委员之间进行沟通。

(二)议题确定后,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通知、议题材料准备及送达各位委员、会议记录等工作。各位委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以提高议事效率。

四、讨论与决定

第八条  党委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一般要求一题一议一决。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第十条  委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要从学校发展建设的大局出发,积极发表意见;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会议表决时,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和票决的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沟通,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事的过程,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应及时公开。

第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定期开展专题学习。

 

五、决定的执行与督办

第十五条  党委会做出的决定,由委员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机关党委书记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会议决定,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并及时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党委会做出的决定,执行中不得变更。委员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学校党委反映,学校党委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如遇新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机关党委委员会复议。

第十七条  对缺席党委会的委员,由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以适当形式告知该次会议的议事内容和结果。

第十八条  党委会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及时传达至机关党员和教职员工。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北京建筑大学机关党委。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则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北京建筑大学机关党委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