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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委员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作者:郑环环 | 发布日期:2019-06-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党委的决策行为,防控决策风险,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推动机关科学、快速、和谐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和《北京建筑大学校级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北建大党发〔2016〕68号),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党委委员会是机关议事决策机构,凡属机关“三重一大”事项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通过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具体包含如下内容。

(一)重大决策

指事关机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广大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目标、任务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2.机关工作方针及指导思想、发展规划;

3.机关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4.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机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及措施;

6.奖惩及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7.机关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8.机关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9.重要奖惩和推荐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10.机关教职工津贴、奖金分配原则;

11.涉及机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稳定的重大问题;

12.涉及机关工会、教代会、共青团、统战及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3.在全机关或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活动;

14.其他应当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等人事安排

指通过机关党委向学校推荐机关科级及以上干部,需要报送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以及科级以下职员考核聘任工作中的重点问题。主要包括:

1.向学校推荐机关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2.机关处级后备干部名单的建立与调整;

3.机关科级以下职员考核聘任工作中的重点问题;

4.其他应当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安排。

(三)重要项目安排

指涉及机关重大活动、重要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机关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计划、基础设施修缮计划的确定;

2.机关大型庆典、表彰、动员及纪念活动等的组织安排;

3.需机关承担、支持的校级重点工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4.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

指推进机关事业发展和管理工作中较大金额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机关党委年度预算;

2.机关年度预算外单项大额度资金(5000元以上)的调动和使用;

2.超过5000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赞助支出;

3.机关福利费(含在职福利费和退休福利费)使用办法的确定与执行,困难党员、困难职工慰问标准讨论确定;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四条  凡属“三重一大”问题,必须经机关党委委员会集体讨论,在会议决策之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咨询论证,提供相关资料及可供选择的初步方案。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机关党委委员会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并做出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定人要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六条  机关党委委员会集体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视情况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七条  涉及向学校推荐科级及以上干部时,一般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其他事项可采用口头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重大事项中关于教职工岗位聘任、奖惩、津贴、奖金分配原则以及在其他各类事项的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又不能暂缓进行表决的,一般应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必要时应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八条  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一决,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机关党委书记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九条  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由机关党委办公室如实记录存档,并负责对集体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第十条  凡经机关党委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任何个人不得改变。如需变更,应在原作出决定的范围内重新进行讨论决定。

第四章 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机关党委书记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负总责,要切实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机关纪委委员对决策过程是否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还应作为机关党委委员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考核领导干部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以加强领导班子成员的互相监督和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机关党委委员,有以下情况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而未经机关党委委员会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问题的(除遇紧急情况外);

2.未经机关党委委员会集体复议,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原集体决议的;

3.在决策过程中,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造成决策失误,并由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5.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北京建筑大学机关党委

2019年6月10日